关于做好教育部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科技与产教合作处发布时间:2020-05-30浏览次数:2455

关于做好教育部2020年度高等学校

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海安校区管委会: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教技厅〔202020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工作的通知》(苏教办科函〔202011号)要求,现就做好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要求

(一)推荐方式

1.单位提名

我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经学校批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提名。

2.专家或组织提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所熟悉专业的研究成果或1名青年科学奖人选;一流大学建设高校(42所)校长、教育部科技委各学部、中国科协管辖的有关学会(中国数学会、中国物理学会、中国力学学会、中国化学会、中国地质学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中国化工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材料研究学会、中国动力工程学会、中国电子学会、中国通信学会、中国自动化学会、中国农学会、中华医学会)可提名1名青年科学奖人选。

(二)基本条件

提名项目(人选)必须符合《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要求,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提名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为我校。

2. 提名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应当于20171231日前公开发表,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17123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

3. 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4.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5. 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技术内容和已通过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形式审查但未获奖项目相关技术内容,不得提名2020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6. 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和已通过形式审查但未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2020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完成人。

7.专用项目的相关内容应当在提名前已定密,并需提供相应的定密文件。

二、提名程序

1.拟通过我校提名的项目请于202065日前联系科技处获取相关系统的提名号和校验码;

2.拟通过专家或组织提名的,请责任提名专家或组织于2020530日前通过本人电子邮件或组织单位邮箱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电邮及附件标题为专家(组织)提名申请表-奖种-提名专家姓名(或组织名称)。多名专家联合提名还需同时抄送其他提名专家。教育部将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提名要求后发送提名号和校验码。

三、材料报送

1.电子版材料报送

通用项目电子版提名材料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截止时间为2020624日。

专用项目推荐材料电子版,由申报人统一刻录在1张光盘上,随纸质材料由学校直接报送。

2.纸质材料报送

通用项目纸质提名书3套(含2套原件,主件、附件一并装订成册);专用项目纸质提名书11套(含2套原件,主件、附件一并装订成册);如有回避要求,回避专家申请表1份。纸质材料需在2020626日前递交至科技处。

  联系人:张程玥                      联系电话:1875189297668857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提名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pdf

2苏教办科函〔2020〕11号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工作的通知.pdf

3 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工作手册.docx

4 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申请表(专家提名).docx

5 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申请表(组织提名).docx

6 回避专家申请表.doc

科技与产教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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